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召开了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以下会议纪要。这些纪要旨在统一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但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3.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工资的,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并说明原因。
4. 加班费的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为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三、关于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
5. 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定期健康检查。
6. 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隐患,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四、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7. 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有效依据。
8. 劳动仲裁程序:当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注意事项
9. 法律责任追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同时,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法律宣传与教育: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共同促进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