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湖北省内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出国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经费管理。
第二条 经费预算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条 经费审批程序
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申请单位需提交详细的出国计划、任务说明及经费预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经费报销管理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凭证。报销时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严禁虚报冒领。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则另行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湖北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有关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共同维护良好的财经纪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