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所属各级学会的组织管理,促进学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由省科协主管或指导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学会)。
第三条 学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科技人才、提供咨询服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会应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学会的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理事会成员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七条 学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学会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以专职也可兼职,但须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学会接纳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团体会员则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享有参加学会活动、获取学会资料、参与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缴纳会费、维护学会声誉、支持学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会对违反章程规定的会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除名处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合法经营所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会资产。
第十四条 学会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会接受省科协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学会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学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行为。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学会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各学会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通则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通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即为《河北科协级学会组织通则》,旨在为全省范围内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和发展框架,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