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数量迅速增加,适龄儿童入园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划布局
各地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居住区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对于已建成但未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当地政府应通过改扩建等方式予以补足。
二、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园舍建筑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得低于每生6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三、产权归属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归政府所有。开发商负责建设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售。
四、运营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监督,确保其公益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园,但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同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使用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共同努力解决好老百姓关心的实际问题,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