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及后续运营等环节。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规模。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至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八条 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事业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项目,还需经过专家评审会审议,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
第九条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在建期间若发现原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调整优化,并重新报批。
第四章 验收与交付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责任方需限期整改到位,并再次申请复验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四条 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还须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活动,重点审查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救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版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