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的征收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开发商应当缴纳的一项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为准,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征。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开发商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财政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欠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于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枣庄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以上为《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旨在通过明确征收标准、管理流程及法律责任,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