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健康意识的提升,控烟工作已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议题。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减少因吸烟引发的疾病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沈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本建议稿旨在通过明确相关法律框架,规范公共场所的控烟行为,为构建无烟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公民健康,减少烟草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活动。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文化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控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营造无烟环境。
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控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章 禁止吸烟区域
第五条【全面禁烟区】
下列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 医疗机构的所有室内区域;
- 学校、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中心;
-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
-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设施;
- 餐饮服务场所的非吸烟区;
- 体育场馆的比赛区和观众席;
-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场所。
第六条【部分禁烟区】
餐饮服务场所、酒吧、咖啡厅等可设置专门的吸烟区,但吸烟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设置在独立空间内;
- 配备有效的通风设备;
- 明显标识吸烟区位置;
- 不得影响非吸烟区空气质量。
第七条【室外禁烟规定】
在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控烟工作的统筹协调,并指导各区县开展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控烟管理工作。
第九条【举报投诉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个人责任】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且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单位责任】
经营性场所未履行控烟义务,导致场所内长期存在吸烟现象的,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条例由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沈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建议稿全文。希望通过该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降低公共场所的二手烟暴露率,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为建设更加宜居的城市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