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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2016-133号)

2025-06-10 06: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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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2016-133号),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解?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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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6:56:22

为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与流程,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各类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4. 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6. 职业健康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当地行业发展特点。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次。

第七条 评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综合评定四个阶段。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需提供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并配合完成现场检查。

第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对于达到标准的企业,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未达标的企业需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组织复查,确保评价工作的持续有效性。

第十条 对于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办法,将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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