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为福建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结合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根据条例内容,福建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此外,条例还强调了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包括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同时,对于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也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还特别关注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管理,确保其享受基本的计划生育权利。
总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版)》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文件,它不仅体现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精神实质,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通过这部条例的实施,福建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