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建筑行业中,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企业的诚信经营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过程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江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信用等级评定核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整体信誉度,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条款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
第四条 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工程项目业绩;
(三)质量安全记录;
(四)合同履约情况;
(五)社会贡献度等。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并定期更新维护数据库。
第六条 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企业提供书面承诺书,并接受相关部门核查验证。
第三章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根据不同类别设置相应的评分标准,具体如下:
(一)企业资质条件占总分值20%;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占30%;
(三)市场行为规范程度占25%;
(四)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占15%;
(五)其他加分项占10%。
第八条 每个单项得分均需达到规定最低要求方能参与最终排名评选。
第四章 等级划分与结果公示
第九条 根据综合得分高低将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一)A级:90分及以上;
(二)B级:70-89分;
(三)C级:60-69分;
第十条 被评为A级的企业可享受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奖项评选资格;被评为C级的企业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评定结果将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七天。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现象。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针对已获认定的企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如发现重大问题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通过以上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相信能够有效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建筑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