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公务车辆使用,提升行政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有效控制运行成本,防止公车私用、滥用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沂源县内所有公立学校、教育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凡涉及公务出行、会议接待、教学调研、应急处理等公务活动所使用的车辆,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一、车辆配备与使用原则
1. 各学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公务车辆,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车辆。
2.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学校日常行政管理、教育教学调研、教师培训、校际交流、突发事件处理等必要公务活动。
3. 严禁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事务,如接送家属、私人旅游、探亲访友等。
二、车辆调度与审批流程
1.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的安排和管理。
2. 所有公务用车需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明确用车事由、时间、地点、驾驶员及乘车人等信息,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车。
3. 重大事项或跨区域公务出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程序合规、透明。
三、驾驶员管理与安全责任
1. 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定期接受交通安全培训,确保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达标。
2.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出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况良好,避免因机械故障影响公务执行。
四、费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1. 学校应建立公务用车费用台账,如实记录油费、维修费、过路费等支出情况,做到账目清晰、可追溯。
2. 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防止违规使用和浪费现象。
3. 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师生及社会公众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如公车私用、虚报费用、擅自出车等,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2.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沂源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通过严格执行《沂源县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学校后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为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