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编办关于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为规范行政单位工资发放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厅、编办关于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工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由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的单位。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其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均应通过财政统一发放系统进行支付。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政策,确保工资发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公开透明:工资发放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单位和个人公开,接受监督。
3. 安全高效:依托财政信息系统,实现工资发放的自动化、电子化,提升工作效率。
4. 分级负责:明确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协同工作机制。
三、管理职责
1.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工资发放资金安排,审核工资总额,确保资金到位。
2.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编制数和人员编制情况,为工资发放提供数据支持。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标准制定、工资结构调整及人员信息更新。
4. 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资数据,配合做好人员信息核实和工资发放工作。
四、实施步骤
1. 数据采集与核验:各单位需定期报送人员编制、岗位、职务等基本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2. 系统对接与测试: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工资发放平台,组织各部门进行系统对接和测试。
3. 试运行与反馈: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收集问题并优化流程,逐步推广至全区。
4. 全面推行与监管:正式实施后,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工资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五、监督与问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发放的公平、公正和合规。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厅、编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实施《厅、编办关于财政统一发放行政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推动行政单位工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能,为构建高效廉洁的行政体系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