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进一步提升其生活质量,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调整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依法认定为工伤,并已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伤残津贴标准: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结合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各等级的伤残津贴进行相应上调,具体调整幅度详见附件。
2. 生活护理费标准:针对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依据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适当提高生活护理费用,以更好地满足日常照料需求。
三、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已发放的相关费用不再追溯补发。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做好信息告知和资金发放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特此通知。
(注:本通知为模拟内容,仅用于示例说明,实际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