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与交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依法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在本单位以外接受邀请或主动前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会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会诊、住院会诊、疑难病例讨论、远程会诊等形式。
二、会诊申请与审批
1. 会诊申请应由拟邀请方医疗机构提出,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申请表》,说明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等信息。
2. 申请须经申请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3. 医师在接到会诊邀请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征得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会诊任务。
三、会诊人员要求
1. 参与会诊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临床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会诊工作。
2. 医师外出会诊期间,不得从事与会诊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遵守被邀请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尊重当地医疗流程与文化。
四、会诊记录与反馈
1. 会诊结束后,参与医师应及时整理会诊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提交至所在单位备案。
2. 会诊结果应如实反馈给邀请方医疗机构,并根据需要提供后续诊疗建议或指导。
3. 如涉及重大病情或特殊病例,应由双方医疗机构共同商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沟通或联合处理。
五、责任与监督
1.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良性合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医师外出会诊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